1. 退役军人;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3. 军人军属(包括现役军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4. 消防救援人员。
1. 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包括医保基金统筹部分)。
2. 城镇居民医保类的优抚对象,门诊化验费、检查费(超声、CT、核磁共振、骨密度、胃肠镜检查等)优惠10%,当年累计优惠最高 1000 元。
3. 门诊的优抚对象凭发票及相关证件到医院荣军服务办公室办理优惠事项。
1. 出院结算票据中“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剔除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后优惠10%(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每人单次优惠最高500元,年度累计最高2000元。
2. 立平时三等功者“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剔除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后优惠10%(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每人单次优惠最高800元,年度累计最高3000元。
3. 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者“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剔除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后优惠15%(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每人单次优惠最高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5000元。
4. 立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及以上者“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剔除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后优惠20%(不包括“个人自费”部分),每人单次优惠最高1200元,年度累计最高10000元。
5. 上述优惠金额不超过发票个人承担部分,出院结账后凭出院结账单以及相关证件到医院荣军服务办公室办理。
个人体检按收费标准八折优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单位集中组织的团体体检,按招标(协议)价格执行。
门诊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发票,到荣军服务办公室领取当日免费停车券一张;住院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发票,在入院当日和出院当日到荣军服务办公室,领取当日免费停车券一张(停车抵用券当日有效)。
1. 现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须提供: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以及本人立功受奖证书(喜报)。
2. 退役军人须提供:优待证、“通通优”拥军卡、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军人证件、其他退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立功受奖证书(喜报),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证明。
3. “三属”须提供:优待证、“通通优”拥军卡或直系亲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以及当地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出具的关系证明。
4.“军属”须提供:军属保障卡,现役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或者部队出具的关系证明(可以是部队营、连级单位的证明或旅团以上的部队证明,也可以是当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的证明)。
1. 下列情况不列入优惠范围:交通事故、工伤病人、其他不列入医保支付的情况。
2. 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医疗优待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优待定点医院医疗减免优惠政策。
3. 医疗就诊发票只在当年度享受优惠。
4. 荣军服务办公室负责优惠费用审核、优待举措实施、政策咨询、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5. 荣军服务办公室地点:门诊大厅一楼;咨询电话:85553056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6. 今后可能根据优待办法和医保政策作相应调整,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